经查,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批号2021100801的“桑培诺布丸”藏药丸剂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劣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定性为劣药。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积极整改查找原因及采取预防措施,至案发未导致非常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青海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扣押劣药“桑培诺卜丸”223瓶;2.没收生产、销售违法来得到的0.42万元;3.行政处罚合计5.1万元。
2022年9月1日,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群众投诉举报河南县永胜福小卖部店篡改过期食品生产日期后再次销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店铺所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同程度的涂改、遮挡、覆盖、抹擦、撕毁食品生产日期 ,然后用打码机重新打码后再次销售的行为,货值金额0.45万元,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2.没收涉案食品及违法工具;3.行政罚款9万元。
2022年8月15日,黄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对尖扎县福利慈善康复医院销售过期药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尖扎县福利慈善康复医院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黄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过期药品15瓶;2.行政罚款2万元。
2022年8月15,果洛州甘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铭生态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果洛州、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甘德县无铭生态园库房内存放有已开封超过保质期的大米,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考虑到相关减轻情节,果洛州甘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2.行政罚款2万元。
五、海西州都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都兰县张宇金店没有经过授权擅自使用销售含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商品案
2022年6月17日,海西州都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都兰县张宇金店没有经过授权擅自使用销售含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海西州都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院检察建议书,对都兰县张宇金店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黄金柜台内陈列明码标价待售的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吉祥物“冰墩墩”形状的黄金饰品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商业营业销售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扣押,并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海西州都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消除影响,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黄金饰品进行熔炼回炉;2.行政罚款0.32万元。
六、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川工业园区分局查处青海远光管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2022年7月6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南川工业园区分局对青海远光管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川工业园区分局收到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监督抽查编号为2021-03ZQ090403、2021-03ZQ09040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对抽查中涉及产品的生产日期、规格型号为:2021年3月28日dn25mm×en2.8S4的PP-R冷水管、dn32mm×en4.4S3.2的PP-R热水管等四种规格的热水管进行现场核查,共计18020米货值金额6.28万元,上述产品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川工业园区分局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不合格产品;3.行政罚款6.28万元。
七、海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海宇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贾湾混泥土砖厂生产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案
2022年元月,海东市市场监管局对青海宇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贾湾混泥土砖厂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检测结果,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从2011年6月20日起从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生产、销售,2021年7月31日,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600mm*300mm*200mm的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强度级别、干密度级别、抗冻性项目,不符合GB/T11968-2006标准。该批不合格产品共计1120块,货值金额1万元,违法来得到的0.11万元。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11,行政罚款2.02万元。
2022年3月23日,海东市循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兰某销售假冒红牛饮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海东市循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投诉线索,随即检查发现伊晨食品综合部批发专用库房内存放有51箱红牛饮料,经红牛公司人员现场鉴别,该批产品罐体为回收罐,罐体滴胶防伪为假,鉴定为非红牛公司生产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属经营假冒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海东市循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当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没收不合格的红牛饮料51箱;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52万元;3.行政罚款0.42万元。
2022年2月23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翁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翁某将在西宁市城北区某便利店购进的52度“五粮液”白酒72瓶准备对外销售,货值金额10.07万元,上述白酒均未销售。经商标持有人鉴别,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出具了鉴定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52度五粮液72瓶;2.行政罚款6万元。
来源:青海市场监管责编/ 胡贵龙 文字/ 何倩楠 潘雨洁 周瑞辰子 祁绣娟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