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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五十九) 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案

来源:酸洗槽    发布时间:2024-03-11 18:51:46

  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为逐渐增强环境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生态环保法律和法规的知晓度、覆盖面,提升公众环保法制意识,我们陆续发布系列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以案释法、警钟长鸣,希望广大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广大市民群众充分参与监督,共同守护台州的“青山绿水蓝天净土”。

  2022年4月2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对临海市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该公司涉及工艺有表面处理、喷塑等,废气污染物有酸洗废气和喷塑粉尘,已配套建设环保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表面处理工序正在生产作业,酸洗槽的引风机已开启,但酸洗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喷淋泵未在运行,酸洗废气经酸洗槽引风机收集后未经碱液喷淋处理直接通过碱液喷淋塔高空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临海分局于4月22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并于次日正式立案调查。4月25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制生产告知书并查封其表面处理车间配电箱,6月24日临海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于8月9日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责任人员1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会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运用四个配套办法、实施“限产+查封+移送行政拘留”多种手段的典型案件。本案反映了企业存在环保意识薄弱、污染防治重视不够、内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环境保护的主体,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参与者,应该主动承担起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然而,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环保管理意识往往很难落实到与企业污染防治相关的每一个人身上。因此,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强化人员管理和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对于一些长期不正常运行环保处理设施等恶意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仅靠罚款手段,往往难以有效制约非法排污行为。本案中,临海分局将《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了实处,除行政处罚外,还同时实施了限制生产、查封扣押、移送公安行政拘留多种配套办法,进一步震慑了恶意违法排污企业。

  原标题:《以案释法(五十九) 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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