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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江苏法院环资审判典型案例公布生化公司未召回百草枯被判赔偿

来源:酸洗槽    发布时间:2024-10-09 08:46:07

  2023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发布,涉及生化公司未按规定召回百草枯被判赔偿26.6万元。

  02生化公司未对生产的百草枯农药实施召回,同时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03由于百草枯毒性极高,我国已禁止其在境内销售、使用,法院判决生化公司召回尚未使用的百草枯。

  04此外,某生化公司等3家公司因环境污染被判赔偿,二审法院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05江苏首例,被告人陈某明认购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判令承担碳汇损失赔偿金。

  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6月5日,2023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发布。现代快报记者发现,一家生化公司未按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尚未使用的百草枯予以召回,同时该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南京中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26.6万元,并在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后因该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江苏高院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

  2016年7月1日起,国家禁止百草枯水剂在境内销售、使用;2020年9月26日起,国家禁止百草枯可溶胶剂在境内销售、使用。某生化公司营业范围含农药生产,百草枯被禁止在境内销售、使用后,该公司未对生产的百草枯农药实施召回,其生产的百草枯可溶胶剂仍在市面上有售。另该公司在生产活动中还存在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侵犯权利的行为。北京某环保中心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某生化公司回收其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百草枯、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向公众赔礼道歉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百草枯毒性极高,对生态环境、生命安全构成重大风险,我国已禁止百草枯在境内销售、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禁售百草枯后,某生化公司作为百草枯的生产企业,有义务对其此前生产销售的、目前尚未使用的百草枯予以召回。同时,某生化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赔偿相应的损失、赔礼道歉的环境侵权责任。遂判决某生化公司对其此前生产并在国内市场销售的百草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召回、支付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26.6万元并在江苏省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等。一审判决后,某生化公司提起上诉,后因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

  该案系全国首例涉农药召回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于完善农药召回制度、保障公众安全、推动解决农药污染等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2013年7月至12月间,某生化公司将生产产生的2810.7吨废酸液交给某化工公司非法处置。某化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许某以补贴销售的方式将部分废酸液交由不具有处置资质的案外人陆某、王某某等人处置。陆某、王某某等人将其中2320吨废酸液通过船舶运输,在航行途中沿河排放,严重污染新通扬运河。2014年10月8日,某市环保局及某区检察院委托某环科院对陆某等人非法排污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进行检验确定评估。环科院出具的评估报告计算出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为6091.5312万元。检察机关依据上述评估结果对某生化公司、某化工公司等3公司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上述公司共同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6091.5312万元及鉴定评估费用、检测费用等。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生化公司、某化工公司等3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6091.5312万元、评估费30万元,驳回某市检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某生化公司等2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当时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规则,在确定单位治理成本时,有收费标准的,优先适用收费标准法,使用时需要对收费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判断。本案中,某环科院在评估报告中依据苏州市分类分档收费标准计算的单位治理成本明显高于市场一般处置价格,且处置工艺与国家标准不同,采用上述标准确定单位治理成本不具有合理性,评估报告存在计算错误,因此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据。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生化公司、某化工公司等3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035.8万元,驳回检察机关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是法院破解环境资源审判鉴定评估难题,强化运河水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二审法院未盲目采信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而是结合专业相关知识及常理常识对评估报告依法做全面审查,对明显不具有合理性且存在错误的评估报告不予采信。在已不具备再次鉴定可能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依据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规则,充分的发挥司法智慧,正确确定计算单位治理成本所参照的标准,并结合废酸液浓度、杂质含量、排污企业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位治理成本。本案准确认定污染企业应承担的责任,既惩治了企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2021年10月,被告人陈某明先后11次在连云港市海州湾海域使用“笼子网”捕捞黄蚬359760公斤,价值155896元。检察机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陈某明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人承担海洋渔业资源损失311792元,并承担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即碳汇损失2802.82元。被告人陈某明当庭认罪认罚,自愿认购碳汇用于修复受损海洋ECO固碳、储碳调节服务功能。

  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关于碳汇损失计算,法院通过实质审查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合涉案海域贝类规格、成活率等生长繁殖特性计算最大生物量,以此为基础测定其软体部和贝壳部碳储量计算碳汇量,同时结合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同期碳排放量均价,进而认定本案碳汇损失赔偿金额,判令陈某明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311792元,承担海洋固碳价值部分的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2802.82元,该赔偿金用于认购海洋碳汇。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该案是江苏省首例适用认购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案件。法院科学认定海洋碳汇损失,创新采用认购海洋碳汇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以修复受损海洋ECO固碳、储碳调节服务功能,为推动海洋碳汇司法作出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