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向厂外水沟排放经监测为危险废物的废水,静海一家酸洗厂担任人关某被法院确定犯有对环境形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受其指派从事排放的职工史某因相同罪名被判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据介绍,“美丽天津”工程施行以来,静海县已破获严峻对环境形成污染案子18起,捕获嫌疑犯34名。
30岁的关某是河北省任丘市人,是静海县大邱庄镇大屯村一个无名酸洗厂的担任人。49岁的史某也是任丘人,在该厂打工。本年7月18日晚9时许,关某指派史某接设管道,向厂外西侧的水沟内排放酸洗钢材所发生的废水。当晚10时,大邱庄镇环保办公室与镇政府工作人员夜间巡查时发现这一状况。警方接报当即赶赴现场取证。
7月19日,静海县环保局将环境监督测定陈述移送给静海公安分局。监测陈述标明,3个样品监测均出现腐蚀性,归于危险废物。当天,静海公安分局以涉嫌对环境形成污染罪依法对关某、史某刑事拘留。
10月8日,静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静海县法院受理,并揭露庭审。关某、史某二被告人均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现实。
法院查明,2013年7月18日,关某指派史某接设管道,向厂外污水沟内排放酸洗钢材发生的废水,被巡查人员发现并阻止。经丈量,共排放废水4.003吨。
11月19日,静海县法院根据《刑法》和“两高”《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法律法规,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二人上述惩罚。
污染环境案,赶快拿出判定陈述是要害。据静海县人民法院刑一庭相关担任的人介绍,此案中二被告人违背国家规定,不合法倾倒危险废物达3吨以上,已构成严峻对环境形成污染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