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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30】对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这家在线监控运营公司就是例子!

来源:废气塔    发布时间:2024-04-19 13:40:29

  原标题:【以案释法30】对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这家在线监控运营公司就是例子!

  作为在线监控设施运营方,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伪造日常巡检表和出具企业喷雾塔调试导致数据异常的说明。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对肇庆市金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欧雅公司”)喷雾塔在线监控数据超标一案进行现场检查,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发现,作为金欧雅公司在线监控设施运营第三方的广东西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江环保公司”)最近一次对金欧雅公司进行巡查记录是到10月12日。

  西江环保公司向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出具了一份《关于肇庆市金欧雅陶瓷有限公司喷雾塔数据不正常的情况汇报》(报告编号:XJZX2017-10-31-10),说明金欧雅公司10月24日至27日时间段内系设备维护并调试导致在线监测氮氧化物数据异常。由于实际巡查记录时间与提供资料证明问题的时间存在疑点。

  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再次到金欧雅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发现西江环保公司重新补充提供了10月24日、10月27日对金欧雅公司进行巡检的《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维护日常巡检表》,经执法人员对金欧雅公司以及西江环保公司的有关人员进一步详细地询问,证实西江环保公司提供的10月24日和10月27日的巡检表是伪造的,金欧雅公司超标的事实是存在的。执法人员对金欧雅公司依法进行了查处。

  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7〕175号),责令西江环保公司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马停止弄虚作假的行为。

  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7〕199号),对西江环保公司伪造巡查记录干扰环保执法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4万元的行政处罚。西江环保公司已于2018年1月4日缴纳罚款。

  本案中西江环保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机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做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机密。”的规定。

  本案中西江环保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机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做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机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视测定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视测定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按照《肇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三类“3.2、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初次违法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市环境保护局对西江环保公司作出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视测定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视测定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按照《肇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三类“3.2、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初次违法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市环境保护局对西江环保公司作出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规定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为快速推进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17年环保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建议》,明确“第三方治理单位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西江环保公司提供伪造的两份巡查记录,企图干扰执法人员对金欧雅公司在线监控数据超标行为的查处,结果得不偿失,不仅要被行政处罚和行政拘留,根据《肇庆市环境保护诚信红黑榜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还将被列入诚信黑榜企业名单,极大影响了企业的形象,教训是惨痛的。第三方单位不论承担的是污染物治理还是在线监测服务,都应该引以为鉴,除了要加强自律和诚信的意识,还应对环境违法违规中的连带责任有充分认识,遵纪守法,加强内部管理,“爱惜自己的羽毛”,重视自己树立的品牌和诚信形象。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规定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为快速推进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17年环保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建议》,明确“第三方治理单位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西江环保公司提供伪造的两份巡查记录,企图干扰执法人员对金欧雅公司在线监控数据超标行为的查处,结果得不偿失,不仅要被行政处罚和行政拘留,根据《肇庆市环境保护诚信红黑榜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还将被列入诚信黑榜企业名单,极大影响了企业的形象,教训是惨痛的。第三方单位不论承担的是污染物治理还是在线监测服务,都应该引以为鉴,除了要加强自律和诚信的意识,还应对环境违法违规中的连带责任有充分认识,遵纪守法,加强内部管理,“爱惜自己的羽毛”,重视自己树立的品牌和诚信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