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做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一期精馏收回设备正在出产,配套的抛弃净化处理设备正在运转。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对你单位一期精馏收回设备抛弃净化处理塔出口进行采样监测。经我局于2021年11月11日收到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陈说(浙环监(2021)监字第355号)显现,一期精馏收回设备抛弃净化处理塔出口甲苯排放浓度为52.2mg/m
查询询问笔录2份共6张:经过对你单位车间主任徐昆伦、副总经理陈子南的查询,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一期精馏收回设备抛弃净化处理塔出口超支排放废气的状况;
现场相片1张:证明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一期精馏收回设备废气处理塔出口进行采样监测的状况;
法定代表人秦夏、车间主任徐昆伦和副总经理陈子南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各自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出产经营者建造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揭露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契合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恪守要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操控要求。”的规则。
我局于2021年11月26日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丽环(开)听告[2021]24号),奉告你(单位)陈说申辩权(听证请求权),并于2021年11月26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别离于2021年11月28日和2021年12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陈说和听证陈说,期望我局从轻处分。我局于2021年12月13日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听证告诉书》(丽环(开)听通字[2021]04号),告诉你(单位)参与行政处分听证会,并于2021年12月13日送达。2021年12月21日我局就此案揭露举办行政处分听证会,经案子审议小组审议后,以为你单位超支排放废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要求从轻处分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许约束出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歇业、封闭:(二)超越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或许超越要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操控目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则,责令你单位一期精馏收回设备抛弃净化处理塔出口有必要处理安稳合格后排放,我局决议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分:
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乡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群众街121号,账号:809906)。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能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向指定统辖的青田县人民法院或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属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