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我局编制了《金华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核算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38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金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以下简称“VOCs排污权”)核算的管理与实施。
(二)本办法所称的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仅限于涉VOCs物料生产、使用和存储等过程排放的VOCs污染物。
(三)本办法所指的工业排污单位,是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但不包含《名录》第1至2类、第98至102类、第105至112类行业的排污单位。
(四)现阶段VOCs排污权核算的是已取得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且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已完成排污许可登记且拥有排污权的涉VOCs工业排污单位。
1.排污单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且VOCs计算源项不存在漏项情况时,直接采用排污许可证登载量。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果能反映全厂VOCs排放情况时,直接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果。
VOCs核算量=活动水平数据*产污系数*(1-收集效率*治理设施去除率*治理设施投运率)。
VOCs核算量=活动水平数据*VOCs含量*(1-收集效率*治理设施去除率*治理设施投运率)。
1.活动水平数据优先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中产能、原辅料用量数据;环评中有关数据缺失的,则采用近三年涉VOCs原辅料使用量、产品产量(按生产负荷折算)数据。
2.产污系数应根据生态环境部2021年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核算。
3.收集方式、治理工艺优先根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要求。若工业排污单位现状与环评文件不符的,且属未落实环评要求的,则根据环评文件要求;属于技改提升的,则依据工业排污单位现状确定。
收集效率、治理设施去除率根据生态环境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确定。
4.VOCs含量支撑材料(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由工业排污单位提供并对真实性负责。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本级工业排污单位VOCs排污权核算,并指导各县(市、区)开展VOCs排污权核算工作。
(二)各分局负责所辖工业排污单位VOCs排污权核算,核算工作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3.工业排污单位无法提交完整核算资料的或存在别的需现场确认的情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对工业排污单位做现场核查。
4.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审核合格的有关的资料,组织对工业排污单位VOCs开展核算,形成核算结果。
基本信息、基本的产品产能、原辅料用量、生产的基本工艺、污染物防治措施、总量控制数据等
注:*表示当工业排污单位没办法提供设计产能和环评审批原辅料消耗量数据时,需提供近三年产品产量、原辅料用量。
我单位填报的《金华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申报表》内容、数据等真实有效,若有隐瞒和虚报,愿承担对应法律责任。同时,我单位将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提交的内容和数据与真实的情况不符,将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