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实施,处罚金额由“违法影响区域、违法次数”等裁量因子构成的“公式”计算而来,破解裁量空间过大、尺度不一等问题——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前不久印发实施《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该规定是我省生态环境系统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规范性文件,是生态环境部门推进依法行政、推进管理创新的又一重大举措。
前不久,长丰县岗集镇某汽车配件生产企业收到一张环保罚单。 2万元的罚金虽然是最低处罚金额,但却由一套“公式”计算而来。
原来,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3号挤出硫化生产线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存在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金幅度从2万元至20万元,如何裁量?在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双凤分局局长刘牛看来,依照过去执行的裁量基准,违法情节及程度难以准确定位,处罚金额裁量幅度较大,定量不够精确,存在罚款金额标准不一现象。如今随着《基准规定》实施,处罚金额由“公式”计算,问题得到破解。
《基准规定》采用裁量因素百分比模式对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进行裁量。即针对一种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过对多个相关裁量因子,如违法持续时间、造成影响的范围、违法次数等,按照环境危害程度等分别按比例(百分比)赋值,再结合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范围计算得出最终罚款金额。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不同类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不同裁量标准。《基准规定》共对13类28种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设置28张专用裁量表,对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设置1张通用表,基本覆盖本省历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类型。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六个方面内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具体到长丰该案件,罚金如何计算的?刘牛说,依照“公式”和相关裁量表,裁量起点Y=10%;裁量百分值分别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维持的时间、建设项目地点、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一年内是否有投诉且经核实。经核查,该生产线个月,环评已审批,违法次数1次,无经核实的信访投诉,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0%。罚款金额=[10%+0%×(1-10%)]×200000,也即2万元。
“相比首次被查处,多次违法、不及时改正、造成生态破坏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会累计相应比例,付出更多违法代价。”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和规模存在一定的差异。 《基准规定》也体现差异化,允许设区市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及规模等实际,在裁量表确定的基础上调整(增加或减少)罚款金额,调整幅度(增加或减少的金额)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内,调整后的金额不低于或超过法定限额。作出相应调整的规定应当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对多种情形可以从重处罚: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以及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重大环境污染的;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引起重大件;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等。
对多种情形可以从轻处罚: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的;在他人胁迫下实施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其他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这个的人说,符合从重或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增加或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能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规范裁量基准,也就是规范行使裁量权,涉及依法行政,事关工作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这个的人说,通过规范裁量权,可以从制度上、根本上、长远上保障公平公正地处理处罚事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有助于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不断调整完善,处罚金额上限大幅度提升。行政处罚裁量范围扩大,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裁量空间过大、尺度不一等问题存在。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这个的人说,此次出台实施《基准规定》,是及时响应生态环境法律和法规变化的现实需要,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指引和规范;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是预防和遏制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克服和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现“制度防腐”和“源头防腐”。
实施《基准规定》,也是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长三角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在生态环境部的支持下,共同推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一体化工作,并成立专项工作组,先后6次组织集中研讨,对三省一市2015年至2019年的行政处罚数据来进行详细分析,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分布状况、违法案由、处罚金额以及各地处罚裁量的差异、标准等进行系统研究,多次向基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形成《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体化工作备忘录》,并于今年6月签署。各省在此基础上分别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平等对待当事人,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相当,公平、公正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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