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现场查询,并托付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加油站的油气收回设备进行细心的检测,检测成果显现:
该加油站油气收回设备7号加油机液阻超支;1号、2号、7号、8号、13号、14号92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9、0.93、0.81、0.45、0、0,均不满意《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GB20952-2020)(1.0≤气液比≤1.2)的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决议对该加油站处以罚款20000元。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鄂州市准提加油站进行现场查询,并托付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加油站的油气收回设备进行细心的检测,检测成果显现:
该加油站连油罐的密闭性超支;10号、15号、16号、19号、23号、24号92#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1.26,、1.37、1.45、1.67、1.69、1.34,13号、14号95#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99、1.33,均不契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GB 20952—2020)(1.0≤气液比≤1.2)的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决议对该加油站处以罚款20000元。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北鄂燕黄石油出售有限公司鄂燕黄加油站进行现场查询,并托付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加油站的油气收回设备进行细心的检测,检测成果显现:
该加油站连油罐的密闭性超支;1号、3号、7号92#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02、0.9、1.25,6号95#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为0.97,均不满意《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GB 20952—2020)(1.0≤气液比≤1.2)的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决议对该加油站处以罚款20000元。